巴黎聖樂學校秘書長米歇爾・當爾格弗(Michel de Gorguette d'Argoeuves)為先生開具一九三三──一九三四學年度就學證明,其中載明先生就讀作曲、指揮(classes de Composition et Direction d'Orchestre)專業。
【攷】該公函見「FC1302-s.c.-XIAN Xinghai冼星海」檔案:里昂第三大學(Université Jean-Moulin-Lyon-III)所有,里昂圖書館(Bibliothèque municipale de Lyon)中文部典藏。
又中華民國駐巴黎總領事館致里昂中法大學公函,證明先生經濟困難、且有志學習音樂。
【自述】〈我學音樂的經過〉云:「勿過比起別人來,我窮得多。學習上物質的需求還很難解決,如買書就不易,所以我幾次要求政府給公費,照我的成績及資格說來,是應得公費的,但祖國政府對我的幾番請求都沒答應。學校給證明,甚至當時巴黎市長赫里歐也有證明文件都不行。我很失望。……」
【攷】公函云:「逕啟者:茲有留法學生冼星海呈請本館證明其在法求學暨家況貧寒,以便向貴校請求津貼等情。查該生經濟困難,及在此學習音樂均屬實,情相應函達即希 查照為荷。此致 里昂中法大學/駐巴黎總領事館啟/中華民國二十三年六月四日」(見「FC1302-s.c.-XIAN Xinghai冼星海」檔案:里昂第三大學〔Université Jean-Moulin-Lyon-III〕所有,里昂圖書館〔Bibliothèque municipale de Lyon〕中文部典藏)
又〈秦譜〉云:「(一九三一年)冬季,經向巴黎音樂院出具證明,委託巴黎市長赫里歐簽署意見,向國民黨政府申請官費,但結果還是失望。」
〔按〕〈秦譜〉稱據冼星海〈我學習音樂的經過〉記,然該文只說申請公費,未稱「向國民黨政府」,又「當時巴黎市長赫里歐也有證明文件」並不等於〈秦譜〉所謂「委託巴黎市長赫里歐簽署意見」。經查,冼氏應係欲申請里昂中法大學獎學金,該校係一九二○年蔡元培、李石曾與法國里昂市長赫禮歐共同主持創建(故冼氏及〈秦譜〉所謂「巴黎市長赫里歐」皆係誤稱),而自一九二六年起,庚子賠款部分資金逐漸資助該校,又該校對選拔之留學生亦有相應補貼,即是「公費」。而自本年六月起,冼氏逐漸取得巴黎聖樂學校、中華民國駐巴黎總領事館等單位開具公函、證明,又於本年七月三日及翌年二月十二日致信里昂中法大學申請獎學金事,則可與冼氏〈我學習音樂的經過〉所述過程大致對應。然從里昂圖書館中文部所藏檔案看來,包括駐法總領事館在內的機關、人員對冼氏均進行相關協助,故〈秦譜〉有意引導「國民黨政府」令冼氏「失望」的措辭,實乃意識形態先行之低信度敘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