冼星海年譜線上電子版
公元一九三八年(民國二十七年,歲次戊寅)
二月十九日

「演劇第二隊」正式一分為二,其中一隊由金山率領參與中國影片廠《最後一滴血》攝製工作,另一隊由洪深率領繼續在農村巡迴演出宣傳。上午,隨金山率領之隊伍乘車返回漢口,下午五時半抵達,住大和街(今勝利街)八十五號製片廠宿舍。又《最後一滴血》攝製期間,某日,先生通知參加電影攝製的隊員周恩來將蒞臨談話,周氏向攝製組成員訓勉:「全中國人民動員起來,武裝起來,參加抗戰,實行有力出力,有錢出錢,有槍出槍,有知識出知識,堅持抗戰,才能取得最後勝利,求得中華民族徹底解放!」。

【自述】日記云:「下午到花園,宿一晚。早上即乘車回漢口,下午五時半到漢口,住大和街八十五號。」

又〈創作雜記〉云:「我還為了金山導演的《最後一滴血》寫〈江南三月〉(施誼詞),因金山和國民政府的中央影片廠長鄭用之有了不知什麼的衝突,這部片子拍了一半就停下來!」

【攷】洪深〈我們是這樣戰鬥過來的〉云:「但第二隊卻開始分裂了。我們分成了甲乙兩組。甲組由金山率領,起先在中國製片廠拍片,隨後出發宋埠工作。又以馬君武先生的介紹轉到桂林。乙組由我率領,由安陸、隨縣,到襄樊一帶。那時政治部成立。我迭得壽昌兄電報由隨縣回漢,參加三廳,抗敵演劇隊組成。上海救亡演劇隊第二隊也和其他幾個友隊一樣,被編入抗敵演劇隊,開始抗敵劇運的另一頁。」

又顏一煙〈在救亡演劇二隊的日子裡〉云:「增加了一些隊員,隊擴大了。國民黨的電影製片廠約我隊去拍一部影片。經隊委會酌論決議:隊分成甲、乙兩隊,甲隊由洪深率領繼續在農村巡迴演出宣傳;乙隊由金山、田方任正、副隊長在武漢拍電影。回到漢口,就被人領到一座紅磚砌的小洋房裡,我仔細看看,這條街的房子,都是一式一樣的;再一看牌子,叫『大和街』,心裡的火忍不住地往上衝:我們中國的街,為什麼要叫日本名字?!真不想在這兒住,可是據說這是製片廠的宿舍,不能不住。大家一邊往裡搬東西:一邊就像宣誓般地說:『為洗刷掉這些恥辱的街名,加倍努力地工作吧!』我們拍的這部影片,名叫《最後一滴血》,是部宣傳抗日救亡的影片。描寫日寇在我們農村中殘酷地姦淫燒殺,我廣大農民弟兄姐妹不甘受其淩辱,奮起殺敵,為取得最後勝利,不惜流盡最後一滴血。金山導演,田方、王瑩分飾男女主人公,白魯演李大哥,我演李大嫂。……這是永遠不能忘記的一天。從攝影棚出來,迎著初升的太陽,走回宿舍,剛要準備睡覺,忽然星海跑了進來,興奮地喊著:『喂!告訴大家一個好消息:今天周恩來同志要來給我們作報告!』……周恩來同志隨隨便便地坐在我們的地鋪上,態度那樣和藹,說話那樣親切,像說家常話似地,給我們分析了國際形勢和戰爭性質之後,又向我們指出:……全中國人民動員起來,武裝起來,參加抗戰,實行有力出力,有錢出錢,有槍出槍,有知識出知識,堅持抗戰,才能取得最後勝利,求得中華民族徹底解放!」

又〈齊譜〉云:「返漢口。這期間〔編按:指元月二十五日至二月十九日間〕,還創作了〈安陸集訓隊隊歌〉〈舞臺同伴〉〈堅勵歌〉等。」

又〈秦譜〉云:「上海救亡演劇二隊分成甲乙兩隊,冼星海隨同金山、田方所率之乙隊返回漢口太和街中國電影片廠參與籌拍電影《最後一滴血》。」又云:「三月下旬,隨同上海救亡演劇二隊,在太和街中國電影製片廠宿舍聆聽周恩來副主席作抗戰形勢報告,傳達黨的抗戰宣傳方針:『有力出力,有錢出錢,有槍出槍,有知識出知識』。」

〔按〕〈秦譜〉稱據洪深〈我們是這樣戰鬥過來的〉及顏一煙〈在救亡演劇二隊的日子裡〉記,然洪、顏二人之記述明顯有出入:洪深稱「演劇第二隊」分「二組」,甲組由金山率領、乙組由其率領,然顏一煙卻稱分為「二隊」,甲隊由洪深率領、乙隊由金山率領。故〈秦譜〉稱「冼星海隨同……所率之乙隊」則顯然忽略洪深所言。且二月七日「演劇第二隊」在安陸活動時已分甲、乙二組分別活動,倘若依〈秦譜〉所記,會予人誤解「演劇第二隊」直至二月十九日才有所分工。故本譜不糾結究竟誰率領甲、乙組(隊)問題,而從文獻記述中,認定「演劇第二隊」正式一分為二。又無論是洪深或顏一煙之記述,均未提及冼星海參與配樂之事,亦未稱「演劇第二隊」拆分係發生於本日,本譜僅從冼氏創作過程中研判,是日回漢與「演劇第二隊」其中一組(隊)參與電影攝製一事有關。另外,〈秦譜〉提及「三月下旬,隨同……,在……聆聽周恩來副主席……報告」一事,稱據顏一煙〈在救亡演劇二隊的日子裡〉記,然該文並未提及事件發生時間為「三月下旬」。有鑑於《最後一滴血》拍攝工作的細節待攷,本譜將相關事件繫於此處。關於冼氏為《最後一滴血》創作主題曲〈江南三月〉一事,詳見本年五月十一日條目。

又在武漢期間,作二部合唱曲〈我們都是自衛兵〉(張永福作詞,又名〈華北農民歌〉)。

【攷】《全集》第二卷〈我們都是自衛兵〉樂譜編輯注云:「一九三八年春作於武漢。手稿上寫著『又名〈華北農民歌〉』。」

〔按〕本年立春為二月四日,應指冼星海年節後返回武漢期間所作,故暫繫於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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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7714